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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经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债权效力
2017-12-26 09:10:09
丁环球 司万东 王春龙 江苏法制报

在抵押期间,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财产上已有抵押权负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有观点以为,如果受让人明知受让标的物上有抵押权而仍然购买,此时令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也不为过。对该合同之无效,抵押人与受让人均有过错。

笔者以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财产上已有抵押权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一是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人明知有抵押负担存在而与之交易,说明其已经综合考虑抵押人清偿债务的意图、能力以及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等因素后进行风险判断的结果。既然愿意承担受让不能风险,也就难以认定对其不公平。二是对抵押人而言,其对抵押权的存在不加隐瞒,亦不属于欺诈。

所以,转让抵押财产,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抵押人的处分权受限,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据该解释起草者解释,“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但能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变动效果,则取决于出卖人嗣后能否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物权变动属于效力待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