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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为啥主动投案
2018-01-08 10:58:16
王永刚 张丽丽 江苏法制报

近年来,笔者在办理容留吸毒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多系线人举报或吸毒人员主动投案而案发,其中主动投案的有很多是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并举报他人容留自己吸毒,同时构成自首和立功的情形。这些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人员,之所以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及他人犯罪的事实,主要原因是: 根据法律规定,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他人犯罪的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可以减轻自己的刑罚并规避强制戒毒两年的行政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后,原强制戒毒决定的执行无人监督,导致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脱节。刑罚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隶属不同部门,二者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吸毒刑释人员继续强戒的联系、跟踪、衔接机制,使得刑释人员继续强戒难以落实。

同时,由于强制戒毒是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权检察机关对强戒实行法律监督。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建议:

对原被宣布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应通过积极协调,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看守所等机构的长效沟通机制。

应区别对待强戒人员自首、立功的从轻或减轻幅度。 在审理吸毒人员主动交代犯罪或举报他人犯罪而构成自首、立功的情况时,要根据吸毒人员主动交代的时机来判断其是否有“以刑代戒”的投机心理,再结合其一贯的社会表现、前科劣迹情况、有无再犯罪的可能等情况,综合考虑减少幅度。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首先,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吸毒人员主动交代的犯罪案件,对于已被决定强制戒毒的,要建议公安机关先将吸毒人员送至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其次,对提起公诉的吸毒人员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建议法院进行量刑时,特别是在适用刑种的选择上,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处以适当的刑罚,减少非羁押刑的适用。再次,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之后,检察机关及时将该类涉案人员的判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吸毒人员,继续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使该类人员始终掌控在政法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