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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三百万元算不算高?
2017-08-31 15:45:45
法院
案情回顾
  2016年,区法院张甸法庭审理了一起追索违约金纠纷的案件,原告是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为一级,被告是本地区一家规模较大的建筑公司。双方就某一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原告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费用为430万元,一方违约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为确保顺利完成该项工作,从另一在建项目辞去相关职务,制定了案涉项目管理方案,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协商人员报酬,并带领部分管理人员赶至项目驻地。此时原告被告知被告公司已将该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导致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聘用协议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金额,且违约金300万元明显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履行协议的方式主要是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的项目管理费430万元是原告方的劳务报酬,也是其可得利益,由于被告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致原告的可得利益不能实现,造成原告损失430万元。被告未请求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也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且被告明知在已聘用原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况下,而重新委派他人担任该职务,故意不履行协议条款,构成故意违约,即使被告请求减少违约金,也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官寄语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顺利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本案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双方约定了较高金额的违约金,一方故意违约的行为导致对方的可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支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