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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构成扒窃还是普通盗窃?
2017-08-31 10:39:16
张武 江苏法制报

[案情]张某到小区棋牌室观看李某等人打麻将,李某的外套挂在他坐的椅子后面靠背上。张某无意中发现李某外套口袋里钱包。李某打一圈麻将结束后从座椅上站起来活动一下,张某就趁其站立之机,把李某钱包从其外套口袋里盗走,内有现金800元、一张购物卡(不记名、余额578.3元)。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扒窃。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普通盗窃,因犯罪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江苏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将扒窃行为中的“随身携带的财物”限缩解释为贴身的财物更能客观反映扒窃比普通盗窃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贴身的财物因与被害人的身体有接触,行为人只有靠近被害人进行掏兜、翻包或割包才能盗走财物,这种行为危害性更大,而且容易让被害人察觉甚至产生对抗。因此,不论扒窃数额多少都应定罪处罚。但如果财物与被害人已有一定距离,行为人窃取就不易被发觉,被害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窃取这类财物,就应按普通盗窃处理,而不宜认定为“扒窃”。

其次,将扒窃行为中的“随身携带的财物”限缩解释为贴身的财物更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主要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盗窃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属关系。司法实践中,扒窃行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窃取他人贴身财物,如果将“随身携带的财物”理解为“随身携带”“近身携带”等较为宽泛的解释,入罪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综上,在本案中,张某趁李某从座椅上站立之机,将其放在椅背上的外衣口袋里钱包盗走,此时钱包与李某有一段距离,已不属于李某贴身的“随身携带”财物,张某的窃取行为也未危及李某人身安全,不应认定为扒窃。张某的行为属于普通盗窃,因犯罪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